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刑初2022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金宝,男,199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人陈金宝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16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1日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2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田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楠楠,男,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辽宁省兴城市。
被告人李楠楠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1日被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常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11月29日经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1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亮,江苏海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7]20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宝与辩护人田磊、被告人李楠楠与辩护人刘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经预谋后,于2017年2月至3月5日期间,租用常熟市虞山镇桑园新村2-7号开设“皮庄”店及虞山镇莫城马泾路28号三楼作为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牟利。
常熟市公安局于2017年3月6日,在上述仓库内查获假冒“MK”、“MCM”、“BURBERRY”等品牌的皮具3904件,共计价值人民币258629元。
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18日经电话通知至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
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亦无辩解意见。
辩护人田磊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金宝为初犯,且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小,请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辩护人刘亮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被告人李楠楠为初犯,且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自首,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会危害性小,请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经预谋后,于2017年2月至3月5日期间,以租用的位于常熟市虞山镇桑园新村2-7号房屋开设名称为“皮庄”的店铺,并以位于常熟市虞山镇莫城马泾路28号三楼的房屋为仓库,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牟利。
2017年3月6日,常熟市公安局在上述仓库现场查获“MK”、“MCM”、“BURBERRY”、“FRYE”等品牌的皮具4174件。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MK”、“MCM”、“BURBERRY”品牌手提包、皮带、背包等皮具3904件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上述3904件皮具的价值共计人民币258629元。
经常熟市公安局电话通知,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分别于2017年5月15日、5月18日向常熟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的证人丁某、鲍某、李某、袁某、周某、张某、夏某的证言笔录和丁某、周某的辨认笔录,常熟市公安局搜查笔录、清点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在卷实物、价格认定书、商标权利人的营业执照、商标注册信息和鉴定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共同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提请的相关量刑情节成立,予以采纳。
辩护人分别提出的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系初犯且系犯罪未遂、有自首情节等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亦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
据此,对被告人陈金宝、李楠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金宝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二、被告人李楠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交纳。
)三、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的假冒“MK”、“MCM”、“BURBERRY”等品牌的手提包、皮带、背包等皮具共计三千九百零四件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