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3民初577号原告:苏州智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宋贵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丽娜。
被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原告苏州智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7年11月29日,原告苏州智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决定另行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智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苏州智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商建刚代理审判员 朱 奕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诸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