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274号原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于寨临界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P(1—1)。
法定代表人:汤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立霞,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泉县鑫华超市,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滑集镇滑集南街328线路南。
经营者:方学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泉县鑫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安徽文王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玉峰审判员 孙 荣审判员 王韩利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杨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