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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荣和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3878号
案件名称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荣和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市江城区荣和五金制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3878号申请人: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吕乐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家睦,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阳江市江城区荣和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

经营者:阮彦飞。

申请人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江市江城区荣和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03054××××.2、名称“具有倾斜面的砧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立案。

立案后,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阳江市江城区荣和五金制品厂支付宝账户100000元财产。

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函,自愿为本次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宜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该诉讼保全担保函编号为:【2017】合润诉保字第【1575-7】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对阳江市江城区荣和五金制品厂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阳江市江城区荣和五金制品厂支付宝账户100000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汕头市尚美塑胶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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