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民终6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沃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牛金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强,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博安佳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马安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亮,北京市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月勇,北京锦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沃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北京博安佳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庭审笔录表明,本案原审被告应为北京博安佳创科技有限公司和马安新、王波,而原审判决中遗漏了马安新、王波。
因此,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发回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沃华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北京博安佳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千六百四十五元五角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