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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浙民辖终286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宁波甬宁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民辖终2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冷泠,总经理。

原审被告:宁波甬宁苏宁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棋杆巷37号(宁波市天一广场VC区二至四层)。

法定代表人:任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克斯公司)、原审被告宁波甬宁苏某云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苏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0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美的公司上诉称,本案主要被诉侵权行为均发生在其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宁波苏某公司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合法销售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据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中,奥克斯公司将宁波苏某公司作为原审共同被告之一诉至原审法院,并提供了(2017)浙甬鄞证民字第2712号公证书等证据初步证明了宁波苏某公司实施了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且对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

因此,宁波苏某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原审被告,原审法院作为其住所地且享有专利纠纷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至于宁波苏某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则有待本案实体审理,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的审理范围。

综上,美的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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