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1019号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新桥高翔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安锡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温州金瓯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义乌茂柯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春晗二区59幢5单元305室。
法定代表人:王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金越,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茂柯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益建,被告义乌茂柯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利,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越到庭参加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中“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0万元”变更为:“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1万元”。
本院经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温州市中邦烟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