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刑初22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2,男,1972年11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丰城市。
辩护人闵中林,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熊成浩,江西朗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金融刑诉〔2017〕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2及其辩护人闵中林、熊成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起,被告人杨某2租赁上海市闵行区吴泾镇共和村x组x号作为销售地点及仓库,从外地购进假冒“大众”、“丰田”、“通用”等品牌汽车挡风玻璃对外销售。
2016年9月8日,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人员在被告人杨某2的上述店铺内当场查获待销售的标有“大众”、“丰田”、“通用”等品牌的汽车挡风玻璃共计747块及账本若干。
经鉴定比对,上述查扣的汽车玻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估价,其中657块汽车玻璃的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
2016年9月8日,被告人杨某2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现场照片等,证明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杨某2店铺内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具体品种及数量情况。
2、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本田技研工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捷豹路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等权利人或委托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授权委托书》及《商标注册证》等,证明从被告人杨某2处扣押的汽车玻璃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对应正品的市场价格。
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2向其租赁房屋的事实;
证人熊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杨某2销售汽车玻璃的事实。
4、上海市闵行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从被告人杨某2店铺内查扣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
5、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杨某2的到案经过。
6、被告人杨某2的供述,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2,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待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属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杨某2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杨某2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杨某2认罪悔罪态度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中一并予以考量。
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2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簿册予以没收。
被告人杨某2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 顾亚安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亦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