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91民初5900号 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凤梅,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拾捌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滨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拾捌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福州大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