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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俊伟、刘淑华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成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8602刑初13号
案件名称饶俊伟、刘淑华假冒注册商标罪王成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饶俊伟;刘淑华;王成梅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8602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饶俊伟,男,1982年2月25日生,无业,现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

2017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崇,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淑华,女,1985年10月19日生,无业,现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

2017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成梅,女,1984年6月5日生,个体经营者,现住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

2017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知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俊伟和刘淑华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成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人饶俊伟、刘淑华、王成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本案宣告判决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邵静娟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 代理审判员  邢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万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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