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8602刑初13号 公诉机关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饶俊伟,男,1982年2月25日生,无业,现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
2017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崇,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淑华,女,1985年10月19日生,无业,现住址为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
2017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成梅,女,1984年6月5日生,个体经营者,现住址为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执行逮捕。
2017年11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孟昀,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宁铁检知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俊伟和刘淑华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成梅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告人饶俊伟、刘淑华、王成梅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本案宣告判决前,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邵静娟 代理审判员 桑罗婷 代理审判员 邢 芳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梁万凤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