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初787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芬,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银环通讯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与合作化路交叉口中国移动营业厅iv>经营者:葛自琼。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蜀山区银环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被告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 浩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俊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