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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娜减刑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云25刑更1318号
案件名称王晓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晓娜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刑更1318号罪犯王晓娜,女,1983年6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小龙潭监狱服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2014)官刑一初字第3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0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晓娜不服,提出上诉。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0日作出(2014)昆知刑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3月18日被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7年11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晓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考核余分超过300分。

另查明,该犯系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王晓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8年8月3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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