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9民初345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城**。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div>法定代表人:朱健翀,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响水县小尖镇喜荣文化用品经营部,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v>经营者:陈喜荣。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响水县小尖镇喜荣文化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