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3263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娇,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正县松然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方正县。
法定代表人:汪亚金。
被告:哈尔滨渔小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方正县。
法定代表人:苏佳楠。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方正县松然米业有限公司、哈尔滨渔小姐经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
2017年12月29日,原告福州米厂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
审判长 何 鑫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