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990号原告: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
法定代表人:秦升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耀雄,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江苏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乐聚一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竹园路**/div>法定代表人:胡俊峰。
被告:胡俊峰,男,1968年9月9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乐聚一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胡俊峰专利申请权权属和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
原告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争议已实质性解决,原告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北京仁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