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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73民初210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73民初2103号原告:深圳市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缪德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洋,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跃,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黄绍荣。

原告深圳市四季优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

原告诉称,经持续的研发和宣传推广,原告的“随便果”产品及“随便果”品牌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认定“随便果”商标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且“随便果”也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其生产经营“随便果(小蛮腰酵素)”过程中,使用原告的“随便果”商标,并且擅自使用原告享有权利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随便果”,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认定其“随便果”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随便果”未注册驰名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被告连续一个月在其运营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搜狐、新浪、网易等网站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内容需经原告审核同意),消除影响;

4.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万元;

5.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暂计25万元;

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合同关系,不存在对管辖权的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告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原告在其诉讼主张中请求认定未注册的“随便果”商标为驰名商标,故本案属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鉴于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白云区,故本院作为被告住所地内有权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皇健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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