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921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禺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尹建兰。
被执行人周海燕,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
本院在执行广州市好媳妇日用品有限公司与周海燕(2017)浙0782执9216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房管处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