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43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乐百佳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民生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腾。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上诉人深圳市乐百佳百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201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侵权纠纷。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上诉人上诉主张本案涉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应由本院管辖,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