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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八鑫工贸有限公司与田国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苏05民初782号
案件名称台州八鑫工贸有限公司与田国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7-12-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台州八鑫工贸有限公司;田国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胡兵兵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初782号原告:台州八鑫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机场路109号飞跃科创园3幢1号。

法定代表人:林健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国华,男,197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妍,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燕,江苏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兵兵,男,198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台州八鑫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国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胡兵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

原告台州八鑫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台州八鑫工贸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八鑫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台州八鑫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管祖彦审判员  范晓荣审判员  张小全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琪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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