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05刑申46号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牟骏、陈平:你们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7)苏05刑终74号刑事裁定书,即“一、被告单位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被告人牟骏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陈平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扣押的附着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予以没收。
”,向本院提起申诉:玺乐丽儿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玺乐丽儿)申诉称: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申诉人无犯罪故意与事实。
申诉人单位的行为根本不构成侵权,更不是犯罪行为。
依法撤销原判,改判申诉人无罪。
牟骏申诉称:申诉人无犯罪故意与事实,一、二审法院在没有实物证据下,作出判决是严重违反刑诉法程序的。
应改判申诉人无罪,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陈平申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申诉人对公司商标的情况是不知情的,因此申诉人没有主观故意。
另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
因此应撤销原判决依法改判申诉人无罪。
本院经复查认为:首先,“FRISO”商标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商标局签发商标注册证,注册人为菲仕兰产品有限公司,核定使用商品为婴儿奶粉。
该注册商标在合法有效期限内,菲仕兰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是唯一获得权利人许可,可以在中国使用该商标的公司,“FRISO”商标在中国大陆没有授权给其他公司。
而申诉人单位在瑞士玺乐集团公司停止向其提供进口的FRISOnutradefense品牌婴幼儿奶粉后,仍将大量非经合法渠道购进、来源不明的奶粉及Sunar品牌奶粉等拆除原有包装盒后重新装入其公司擅自印刷的具有“FRISO”商标标识的奶粉包装盒并在中国大陆销售。
故申诉人单位显然并未取得注册商标所有人菲仕兰产品有限公司的许可,仍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认定其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行为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
其次,根据被告人牟骏、陈平的供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能够证实玺乐丽儿公司在瑞士玺乐集团公司停止向其提供进口的FRISO品牌婴幼儿奶粉后,在明知“FRISO”商标已由权利人在中国注册为婴儿奶粉商标的情况下,仍将大量非经合法渠道购进、来源不明的奶粉及Sunar品牌奶粉拆除原有包装盒后重新装入其公司擅自委托印刷的具有“FRISO”商标标识的奶粉包装盒并在中国大陆销售,玺乐丽儿公司及其主管人员牟骏具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故意。
陈平作为公司的生产管理人员,在牟骏的授意下,接收大量非经合法渠道购进、来源不明的奶粉,参与采购公司擅自委托印刷的具有“FRISO”商标标识的奶粉包装盒,并积极安排公司员工将上述奶粉及Sunar品牌奶粉替换包装盒,其应当认识到该行为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放任该危害后果的发生,故陈平亦具有犯罪故意。
据此原审判决及本院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对本案的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
你们对本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驳回你们的申诉请求。
希你们服判息诉。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