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363号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钱某。
被告神木县某酒店。
经营者崔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神木县某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杭州某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