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知民初4号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822弄129支弄1号楼309室。
法定代表人:楼更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欢欢,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
被告:息县一点点饮品销售店,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城关镇北大街东侧县委后门161号。
责任人:刘泽良。
被告:刘泽良,男,1996年9月9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息县。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息县一点点饮品销售店、刘泽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起诉,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