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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山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16号
案件名称高山虎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山虎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知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山虎,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深圳市南山区,暂住深圳市福田区,系深圳市摩百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3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4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辩护人张烜,广东巨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5]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山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薇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高山虎及其辩护人张烜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公诉机关补充侦查,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山虎租用本市福田区xx大厦x栋xxxx房,雇佣工人,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假冒苹果品牌手机活动。

被告人高山虎从市场收购旧苹果手机以及假冒苹果手机外壳、后盖、返回键等配件,然后在福田区xx大厦x栋xxxx房对所收购的旧苹果手机进行清理、维修、更换假冒苹果外壳、后盖等配件并打印、粘贴手机标签,制作成全新假冒苹果手机,随后再对外销售,非法牟利。

同时,被告人高山虎还为他人代为加工生产假冒苹果手机,在收取他人提供的旧苹果手机后,进行维修、清理,然后更换假冒苹果手机后盖、屏幕等配件后交回给客户,高山虎从中赚取加工费用。

2015年3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本市福田区xx大厦x栋xxxx房抓获被告人高山虎,并当场查获苹果手机101部,其中假冒的苹果品牌注册商标手机93部、准备用于翻新制假的假冒苹果手机显示屏9个、假冒苹果手机返回键60个、假冒苹果手机后盖10个、假冒苹果手机壳10个以及制假配件及工具一批等。

经鉴定,上述93部假冒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87832元。

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高山虎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山虎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事实基本无异议,供述称其租赁xx大厦x栋xxxx房从事翻新手机活动,其采购二手手机,并对部分二手手机更换屏幕和后盖之后进行销售,更换过屏幕和后盖的苹果4S手机销售价格是600元,苹果5手机销售价格是1200元左右;

其除了自己翻新手机外,还为他人维修手机并更换后盖,一部手机收取100元至500元的维修费;

其当庭确认涉案查获了93部假冒苹果品牌的手机,但辩称查获的手机中大约有三分之一没有翻新过,且鉴定价格过高。

其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鉴定价格过高;

二、涉案查获的手机属于生产环节,尚未进入流通环节、进入市场,对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程度较小;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商标由苹果公司注册,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九类,包括移动电话机等,注册有效期限分别为2010年4月28日至2020年4月27日、2010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3日。

2014年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高山虎租用本市福田区xx大厦x栋xxxx房,专门从事生产、销售假冒苹果品牌手机活动。

被告人高山虎从市场上收购旧苹果手机以及带有“”和“”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苹果手机后盖等配件,雇佣工人在上述场所对所收购的旧苹果手机进行清理、维修、更换假冒苹果手机屏幕、后盖等配件并在手机后盖上打标,制作成全新假冒苹果手机,然后对外销售,非法牟利。

同时,被告人高山虎还为他人代为加工生产假冒苹果手机,在收取他人提供的旧苹果手机后,进行维修、清理,然后更换假冒苹果手机后盖、屏幕等配件后交回给客户,从中赚取加工费用。

2015年3月11日,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民警在本市福田区xx大厦x栋xxxx房抓获被告人高山虎,并当场查获带有“”和“”注册商标标识的假冒苹果手机93部(其中苹果4手机8部、苹果4S手机48部、苹果5手机34部、苹果5C手机3部)、旧苹果手机8部、准备用于翻新制假的假冒苹果手机配件及翻新工具等一批。

经办案民警逐一清点,上述查获的93部假冒苹果手机中,有9部苹果手机(其中苹果4手机6部、苹果5手机2部、苹果5C手机1部)存在后盖磨损、屏幕有划痕等不同情况,其余84部苹果手机屏幕、后盖崭新无磨损、无划痕,且大部分贴有保护膜。

经鉴定,上述查获的84部外观崭新的假冒苹果手机相应的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共计人民币170002元。

上述事实清楚,且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涉案手机、手机配件、翻新工具等物证;

2、被告人高山虎的身份材料、搜查证、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商标注册证、福田公安分局情况说明材料、房屋租赁合同、深圳市摩百村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

3、证人倪某、高某的证言;

4、被告人高山虎的供述与辩解;

5、《深圳市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等。

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第6281379号“”和第5621463号“”注册商标在有效期限内,依法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高山虎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依法予以惩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该规定明确了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不是对涉案侵权产品本身价值的确认,而是对侵权产品标价、实际销售价格或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的评判和认定。

涉案假冒苹果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仅有被告人高山虎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相佐证,故以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即鉴定价格)计算本案假冒注册商标的非法经营数额更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本院对鉴定价格予以确认。

被告人及辩护人认为鉴定价格过高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支持。

但涉案查获的假冒苹果手机中有9部手机存在后盖磨损、屏幕有划痕等情况,不能排除被告人高山虎尚未对该9部手机进行翻新的可能性,故该9部假冒苹果手机的价值不应计入被告人高山虎的非法经营数额之中。

被告人高山虎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170002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被告人高山虎假冒“”和“”两种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山虎表示认罪,基本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有一定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

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山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3月10日止;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交由公安机关销毁;

缴获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铃铃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明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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