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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邵阳市莉莉商店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96号
案件名称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邵阳市莉莉商店侵害商标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邵阳市莉莉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民三初字第96号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延朝,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阳市莉莉商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邵阳市双清区莉莉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依法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谭晓飞审 判 员  莫佩华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邹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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