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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浔旺福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浙湖知初字第430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南浔旺福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南浔旺福来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知初字第430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浔旺福来超市。

经营者:陈素翠。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浔旺福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三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金额由之前的35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实际履行为由撤回对被告南浔旺福来超市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浔旺福来超市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浔旺福来超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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