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三初字第1038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坚兴,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华松副食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代表人周风江,系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华松副食超市业主,住山东省德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市德城区华松副食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