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王万川,男,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委托代理人:杨少忠,广东洋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迈客照明电器厂。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组织机构代码为:××。
投资人:朱国栋。
被告:朱国栋,男,汉族,住广东省平远县。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薛金波,广东格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万川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迈客照明电器厂、朱国栋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2079××××.5)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以本案专利已被宣告无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万川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古镇迈客照明电器厂、朱国栋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王万川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