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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长乐金峰涵强厨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榕民初字第1601号
案件名称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长乐金峰涵强厨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长乐金峰涵强厨房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榕民初字第1601号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三乐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云科、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乐金峰涵强厨房用品店,经营地址长乐市金峰镇金峰村董朱新村。

经营者刘丽娟。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乐金峰涵强厨房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系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乐金峰涵强厨房用品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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