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知初字第130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
委托代理人:陈铖。
被告:东阳市横店绿谷超市。
经营者:马俊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横店绿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