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碧然德有限公司与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752号
案件名称碧然德有限公司与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1-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碧然德有限公司,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知民初字第752号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BRITAGMBH),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陶努史坦茵海因里希赫兹大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冯华德(WalterFunk)。

委托代理人顾正权,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世杰,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慈溪市。

法定代表人林建立。

委托代理人徐小明,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制造地以及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均在被告住所地,因此本案应由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在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交的初步证据,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参加上海市国家会展中心举办的“第八届上海国际水展”并展出了被控侵权产品,因此上海市属于许诺销售行为的实施地,即被控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申请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碧然德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宁波清清环保电器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凌 崧审判员 易 嘉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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