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甬知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文钦,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系大宇国际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台湾省台中市南屯区。
委托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宁波法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5幢10号1-1。
法定代表人:苏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钦与被告宁波法耐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钦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在接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明确表示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文钦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