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2664号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邱强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海棠,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芳,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义乌市固达五金厂。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经营者:刘位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固达五金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强生信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