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19号原告李伟敏,男,汉族,1983年1月1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东村下东村56号。
委托代理人田雨泽、李国聪,河北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国览医疗器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工农路649号晨曦园1号住宅楼与2号住宅楼之间商业0102。
法定代表人贾国安,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伟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