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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民终37号
案件名称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终37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盛乐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曹旭升。

上诉人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益阳益华水产品有限公司、湖南湘味斋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长中立民初字第01964号民事裁定,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起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湖南省,故根据起诉人的现有证据材料,该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该院依法告知起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起诉人坚持向该院起诉,故依法应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对起诉人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该院不予受理。

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1、上诉人根据《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起诉,符合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

2、上诉人提出涉及弛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应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应由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对上诉人提出的侵犯商标权一案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二被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亦无法证明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或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湖南省。

根据前述规定,一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合法正确。

上诉人蒙羊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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