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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云峰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5刑更532号
案件名称汝云峰假冒注册商标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已隐藏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汝云峰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刑更532号罪犯汝云峰,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现在浙江省长湖监狱服刑。

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2013)嘉秀刑初字第2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汝云峰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0元。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长湖监狱于2016年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汝云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

获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

经审理查明,罪犯汝云峰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汝云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履行部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汝云峰准予减刑六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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