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1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甲,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本案于2015年10月20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琳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罗某甲、被害单位莱雅公司代理人邱敬修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始,被告人罗某甲受雇于他人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云城南路宏顺仓库中11仓、景泰街机场东门41(C栋)101房,销售假冒DIOR、GIVENCHY、GUCCI、CHANEL、CK、LANCOME、VERSACE等注册商标的香水。
10月20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罗抓获,并缴获假冒上述商标的香水共59328瓶。
经鉴定,其中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香水19872瓶、GIVENCHY商标的香水1056瓶共价值人民币20655840元。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罗某甲犯罪未遂且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始,被告人罗某甲受雇于他人在本市白云区景泰街云城南路宏顺仓库中11仓、景泰街机场东门41(C栋)101房,销售假冒DIOR、GIVENCHY、GUCCI、CHANEL、CK、LANCOME、VERSACE等注册商标的香水。
同年10月20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上址将罗抓获,并缴获假冒上述商标的香水共59328瓶。
经鉴定,其中假冒DIOR注册商标的香水19872瓶、GIVENCHY商标的香水1056瓶共价值人民币206558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物证有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香水;
书证有到案经过、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送货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吉某西香料公司出具的“GIVENCHY”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出具的“DIOR”商标注册证、鉴定报告、价格证明、广州市璟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吉某西香料公司维权请求书、代理委托书,广州市璟晟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克里斯蒂昂迪奥尔香料公司代理委托书、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江高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证人周某乙、刘某丙、杜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
广州市白云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香水等的价格鉴定结论书;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罗某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决定对被告人罗某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甲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罗某甲扣押在案的现金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迳行折抵罚金,上缴国库。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DIOR、GIVENCHY、GUCCI、CHANEL、CK、LANCOME、VERSACE等注册商标的香水共59328瓶,予以没收、销毁(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东明人民陪审员 刘桂英人民陪审员 何丽和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蔚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