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52号原告:何乾生,男,1968年1月5日生,住浙江省余姚市城区。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操建民,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节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国进,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乾生诉被告吉安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何乾生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何乾生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乾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何乾生承担25元,退回何乾生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