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知)初字第42901号原告株式会社百得纽斯,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涉谷区道玄坂一丁目13番5号。
法定代表人千叶和利,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周章,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乐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丙12号数码01大厦1701。
法定代表人桂延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迈,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亚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式会社百得纽斯与被告世纪乐梦(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株式会社百得纽斯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百得纽斯以双方达成新合同使本案争议得以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株式会社百得纽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百得纽斯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