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4民初411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
被告上虞市沥海镇祝松好又多超市加盟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虞市沥海镇祝松好又多超市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