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强、李红燕,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晓玉,女,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
被告袁鹏鹏,男,199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
被告韩旭凯,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晓玉、袁鹏鹏、韩旭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