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民三初字第57号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新闸镇。
法定代表人:梁耀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青尘,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万安县。
法定代表人:林志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肖家保,江西五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崇君,该单位副局长。
被告:万安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万家县。
法定代表人:肖隆杰,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万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万安县城市管理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承担25元,退回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