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4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许村镇小威副食品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新益村河南组新苑108号。
经营者:郭小威,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紫荆村82号。
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730521001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司诉被告海宁市许村镇小威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