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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许村镇小威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浙0481民初545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宁市许村镇小威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海宁市许村镇小威副食品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1民初545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市许村镇小威副食品商店。

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许村镇新益村河南组新苑108号。

经营者:郭小威,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松阳县西屏街道紫荆村82号。

公民身份号码332528197305210011。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司诉被告海宁市许村镇小威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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