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04民初1933号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5636846881,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4至33层101内A座36层36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莱,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钟楼区北港慧喆百货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04MA2049H13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北港宝龙广场C区5号楼M1-F1-073-1。
法定代表人:何慧喆,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楼区北港慧喆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钟楼区北港慧喆百货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