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329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霞客锡琴副食店,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西路89号。
经营者缪锡琴。
被告江阴市璜塘世纪华联副食百货超市,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环北路61-6号。
经营者王洪明,居民省份证号码320219197010022535。
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霞客锡琴副食店、江阴市璜塘世纪华联副食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霞客锡琴副食店、江阴市璜塘世纪华联副食百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