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知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如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敏,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豫区明仁眼镜店,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经营者陆敬敏。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宿豫区明仁眼镜店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5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如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宿豫区明仁眼镜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宿豫区明仁眼镜店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宿豫区明仁眼镜店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宿豫区明仁眼镜店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宿豫区明仁眼镜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