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初98号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涂征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思泽,广东泽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法定代表人穆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鱼米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深圳市苍茂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