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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卫东与被告南京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宁知民初字第237号
案件名称原告吴卫东与被告南京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卫东,南京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知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吴卫东,男,汉族,1948年3月29日生。

被告南京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昊,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菲,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卫东与被告南京第一机床厂有限公司专利使用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吴卫东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卫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吴卫东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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