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初39号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吉浦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浩,男,1989年7月4日出生,汉族。
被告新郑市金城路保洁洗衣店。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郑市金城路保洁洗衣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元,减半收取72元,由原告郑州市康洁洗涤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