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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初52号
案件名称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3-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初52号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李琼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鹤飞,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沈德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晨,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徐首中。

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尚船舶配件(上海)有限公司、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6年3月4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卡拿翰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圣豪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徐燕华审判员  易 嘉审判员  杨馥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书记员  汤菁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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