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282号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1370号56幢101-A2-33室。
法定代表人陶建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鑫,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章庞宠,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华南里26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曲祥。
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天超仓储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交纳)。